近些年,我國房地產市場出現了過熱現象,為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國家陸續出臺了房屋限購政策。然而,接踵而來,也出現了合同約定與限購政策的沖突,而導致房屋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如何妥善處理,直接關乎當事人權益保護及社會安定問題。
近日,筆者接待了這樣一個咨詢:姐妹倆為北京人,均住西城區。雙方根據各自生活需求,于2006年4月簽訂了《房屋互換協議書》,并實際進行了房屋互換和使用。之后,妹妹辦理了房屋過戶,姐姐卻未辦理?,F姐姐要求妹妹配合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妹妹卻不愿意配合。又根據現有房屋限購政策,姐姐名下已有多處房產,不具備購房資格。問這種情況怎么辦?姐姐通過什么方式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筆者根據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妥善處理涉及住房限購政策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的理解,向這位姐姐做了解答。
首先,房屋置換交易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房屋買賣,是買和賣的雙向合同,雙方互有權利和義務。當時所簽互換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無條件履行。
第二,北京房屋限購政策的制定,是區分各類不同情況的。法院對各類糾紛的處理也是有章可循的?,F買方要求賣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賣方不配合,加之限購政策的約束,房屋產權交易中心是無法辦理的。因此,建議買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履行合同并辦理過戶手續。
第三,法院對在限購政策實施前簽訂的互換合同,且已支付對價并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多年的情形,如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請求,是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