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財政部就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人大王天宇代表的提案(3388號提案)的答復,涉及不良資產投資主體準入范圍、個貸不良、非持牌AMC經營范圍、不良資產證券化、健全征信體系、加大逃廢債打擊力度、探索建立統一不良資產處置平臺等方面...
答復原文:財金函〔2021〕37號
王天宇代表:您提出的關于加快中小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提升中小銀行風險抵補能力的意見
人民銀行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動中小銀行補充資本的工作部署,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銀行補充資本。當前,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償債能力良好,經營穩健,滿足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的中小銀行均可申請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資本補充工具,提升資本抵補能力。人民銀行還創設了央行票據互換(CBS)工具,助力銀行發行永續債,實現以永續債為突破口促進銀行多渠道補充資本。同時,根據2020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工作部署,當年安排新增專項債券2000億元,用于地方政府認購中小銀行合格資本補充工具,優先支持具備可持續市場化經營能力的中小銀行,增強服務中小微企業能力。
后續,人民銀行將繼續健全可持續的銀行資本補充機制,加大對中小銀行資本補充的支持力度,并以此為契機引導中小銀行推動體制機制改革,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提升銀行服務實體經濟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
二、關于拓寬不良資產處置渠道的意見
(一)對于放寬不良資產處置市場化準入標準。
一是現有政策已適度放寬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限制。2021年1月7日,銀保監會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便函〔2021〕26號,以下簡稱《通知》),允許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跨區域批量收購個人不良貸款。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二是非持牌資產管理公司承接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包易產生道德風險。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規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包批量定向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屬于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允許其他非持牌資產管理公司直接承接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包不符合上述規定,且易滋生逃廢債行為。
三是目前外資參與我國不良資產處置已有多種途徑,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將所收購的不良資產包轉讓給外資機構,前海金融資產交易所、廣州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均已開展跨境不良資產轉讓業務。
(二)對于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
自2016年初國務院批準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相關部署,不斷完善制度安排,積極推進試點進程,通過市場化手段提高不良資產價格發現能力和透明度。
一是有序推進試點進程,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加強風險防范,指導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合規有序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穩步推進試點工作。
二是不斷健全市場化約束機制。強化信息披露質量,發揮主承銷商、資金保管機構、評級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約束作用,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拓寬不良資產投資者范圍、提升價格發現功能。規范產品定價,提升定價有效性,增強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透明度。上述政策對拓寬不良資產處置渠道,有效盤活信貸存量,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有積極意義。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拓寬中小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渠道,引導其通過市場化手段有序壓降風險資產,協助機構平穩健康發展。
(三)對于修改完善銀行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實施方案。
《通知》印發后,試點工作平穩開展,成交規模和價格均高于預期,市場主體踴躍參與。銀保監會正在研究進一步放開參與試點的機構和不良貸款的范圍,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四)對于允許中小銀行自主核銷非大額信用卡不良。
根據現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按照“賬銷、案存、權在、力催”原則,債權銀行在對持卡人償付能力、擔保人情況等進行綜合判定后,對于符合規定的銀行卡透支款項可按規定進行自主核銷。
三、關于提升不良資產處置司法訴訟效率的意見
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積極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提高逃廢銀行債務案件的受理、審理、保全、裁判效率,壓縮逃廢銀行債行為的獲利空間。企業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債務人和擔保人義務。
金融機構要加強信貸風險管理水平,做好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檢查工作,必要時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企業逃廢債行為予以撤銷或認定無效。同時,完善金融法律環境,加快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建設,強化市場約束,清晰界定、依法保護金融債權。建立健全征信體系,形成覆蓋全國的多層次社會征信體系和信用信息服務網絡。
銀保監會擬推動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規定提高不良司法處置效率,初步考慮包含以下內容:
一是大力推進簡案速裁快審。針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金融案件,充分運用督促、司法確認、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等方式,促進立案后快審快辦,實現案件的快速辦理。
二是建立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快速通道。為公證債權文書執行開辟專門快速通道,加快執行立案。
三是多措并舉保證執行到位。通過與金融管理部門信息交互,加大對被執行財產線索的追查和跟蹤力度,盡快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嚴肅問責轉移財產行為,對逃廢債務的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
四、關于建設不良資產交易平臺的意見
建立統一的不良資產交易平臺有利于完善金融服務體系,規范交易行為,加強信息共享和行業監管。銀保監會將會同有關單位逐步構建不良資產市場統一監管框架,并探索研究建立統一不良資產處置平臺。
五、關于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的意見
(一)對于優化涉訴資產納稅申報流程、簡化報送資料。
稅務總局認為代表所提建議對進一步深化稅務“放管服”改革有一定的借鑒意義。近年來,稅務部門通過“年年遞進升級、線上線下并舉、內外協同發力”,不斷提升稅費服務質效。連續8年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累計推出49類418條創新服務舉措;推行“非接觸式”辦稅繳費,近90%的涉稅事項、99%的納稅申報可網上辦理,持續減輕納稅人繳費人辦理涉稅費業務負擔,有效激勵市場主體活力。
2021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大力推行優質高效智能稅費服務提出明確要求。對于代表提出的相關建議,下一步,結合《意見》貫徹落實工作,稅務部門將多措并舉,切實減輕辦稅繳費負擔,全面改進辦稅繳費方式,積極推行智能型個性化服務,確保稅費優惠政策直達快享。
(二)對于給予中小銀行新增民營、小微企業不良貸款財政補貼。
一是商業銀行是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不良貸款的形成與銀行自身經營管理水平、風險防范能力等情況直接相關,運用財政補貼化解不良資產不符合財政資金的公共屬性。
二是近年來,為加快不良貸款處置進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財政部已研究出臺了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呆賬核銷管理等規定,中小銀行可根據現行不良貸款處置制度,對于符合規定的不良貸款采取清收處置、呆賬核銷等方式有序消化。
核心問題的解讀
一、關于不良資產投資主體準入范圍
1、在涉及個貸批量轉讓方面:允許地方持牌AMC跨區域批量收購個人不良貸款。
解讀:相較于對公批量不良資產包的轉讓范圍受限制較少不同的,因個貸不良基于民生、社會穩定等方面考量,個貸不良資產包的轉讓范圍一直受限。該答復將進一步擴大個貸批量轉讓的范圍,有效提高個貸不良資產包的流動性。
2、在涉及非持牌AMC是否可以在一級市場承接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包方面:明確批量資產包轉讓屬于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非持牌資產管理公司不能承接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包。
解讀:明確不良資產包一級市場的參與者范圍,其它不符合一級市場參與范圍的只能在不良資產包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建立不良資產包一、二級市場的聯動機制,并防范道德風險。
3、在涉及外資能否在二級市場收購不良資產包方面:明確試點先行,目前已有前海金融資產交易所、廣州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兩家可以開展跨境不良資產轉讓。
解讀:不良資產包的全環節參與涉及利益眾多,甚至關系到國家主權安全領域等,在培育國內市場主體的基礎上,通過不斷提升國內市場主體的市場競爭力前提下,有序開放不良資產包對外轉讓的范圍。這樣, 一方面可以通過外資機構的“鯰魚效應”有序提升國內不良資產機構處置不良資產的競爭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短期內開放步伐太大,對國內不良資產處置機構造成傷害。
二、關于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
在試點的基礎上,指導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合規有序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穩步推進試點工作;發揮不良資產包證券化過程中主承銷商、資金保管機構、評級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約束作用;拓寬不良資產投資者范圍、提升價格發現功能。
解讀:不良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體系化的過程,推進過程不應操之過急,結合試點對象的工作情況進行定期總結,不斷完善,特別是發揮中介機構在不良資產處置全鏈條中的“中樞”及“傳導”作用。
三、關于修改完善銀行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實施方案
在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放開參與試點的機構和不良貸款的范圍,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解讀:在總結試點的基礎上,采取小步快走的策略,不斷優化不良資產包的交易范圍和交易對象,有序完善不良資產包整個制度體系的建立。
四、關于中小銀行自主核銷非大額信用卡不良
明確銀行可根據“賬銷、案存、權在、力催”原則,在對持卡人償付能力、擔保人情況等進行綜合判定后,按規定進行自主核銷。
解讀:目前中小銀行并不因為體量的原因而喪失非大額信用卡不良處置方面與大行的差別,但是處置過程中一定要堅持依法合規、盈虧自負的原則。
五、關于建立統一的不良資產交易平臺
逐步構建不良資產市場統一監管框架,并探索研究建立統一不良資產處置平臺。
解讀:目前不良資產處置平臺已有阿里拍賣、京東拍賣、陸易拍、公拍網等。其中,阿里拍賣是最早進入不良資產處置平臺化的玩家之一。目前在整個市場份額中所占份額最大,未來倘若建立統一的不良資產處置平臺,將對目前的頭部平臺玩家沖擊最大。預期在推動過程中,會受到較大的阻礙,并且建立統一不良資產處置平臺不利于發揮平臺間的競爭作用,將導致壟斷從而市場其它參與主體的話語權。因此,該建議還需要不斷探索,不能操之過急。
六、關于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的意見?
1、稅務部門通過“年年遞進升級、線上線下并舉、內外協同發力”,不斷提升稅費服務質效。連續8年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累計推出49類418條創新服務舉措;推行“非接觸式”辦稅繳費,近90%的涉稅事項、99%的納稅申報可網上辦理。
解讀:在程序和流程方面進一步簡化,提高辦理時效,節約交易相對方的資金成本,提高涉及不良資產的流轉效率。
2、商業銀行是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運用財政補貼化解不良資產不符合財政資金的公共屬性。近年來,已有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呆賬核銷管理等規定相關匹配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中小銀行可根據相關的規定對不良資產進行有序消化。
解讀:目前不良資產的產生、處置及轉讓等環節均已是高度市場化的結果。每個銀行不良資產的多寡與自身的經營、風控水平密切相關,而財政補貼的資金投入方面應滿足社會公共屬性的要求,銀行因自身的問題產生的不良資產需要根據市場化進行處置,產生的盈虧也要堅持市場化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