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官網發布消息,為規范人民幣紙、硬幣及相關商品買賣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貨幣文化傳播,央行組織對規范性文件《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的通知》進行修訂,并以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外匯局聯合公告形式公布,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征求意見稿》明確,只有人民幣紀念幣、停止流通的人民幣、“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取消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人民幣裝幀品可以買賣,其他品種的人民幣無論是否經過裝幀,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包括以搭售、在買賣裝幀包裝同時按面值兌換人民幣等方式變相買賣。同時,取消了“普通紀念幣自發行之日起一年內只準等值交換”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要求,人民幣買賣不得炒作錯版幣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題材哄抬、串通操縱價格。
《征求意見稿》對人民幣買賣活動的宣傳和廣告行為也進行了規范。發布人民幣買賣廣告應當遵守廣告宣傳和人民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借國家重大活動名義,將銷售廣告與重大活動不當勾連、謀取商業利益。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不得在包裝、證書、宣傳資料等任何附屬品上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行名、行徽及行長簽名等。不得偷換概念或使用模糊表述使人誤認為銷售方為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冒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名義;不得含有對未來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內容。
各類紀念章、紀念券、紀念金等,不是法定貨幣,不得稱之為人民幣、紀念幣,不得使用貨幣單位,不得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名義進行宣傳。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