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發展更迭,合同法已逐漸無法適應經濟新業態的發展。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對合同部分進行了一系列的修正。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等基礎上編撰了合同編,合同編三個分編通則、典型合同與準合同,下面就來介紹一下2021年民法典合同篇相較于合同法的變化。
相較于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篇主要有以下十六點變化:
一:合同編的調整對象與范圍更加全面
《民法典》四百六十三條規定,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合同編調整范圍不僅包括債權合同,也包括物權合同?;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而之前合同法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并不適用合同法。另外,民法典第486條規定: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
二:完善訂立合同的方式與形式,更加靈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明確了當事人訂立合同,除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外,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關于訂立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睹穹ǖ洹返谒陌倭艞l第三款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應當具備可以隨時調取查用,方可視為書面形式。
三:不履行預約合同一方,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對于不履行預約合同義務,《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格式合同——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格式條款從申請撤銷到不成立。
《民法典》與《合同法》一致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提示與說明義務的范疇發生變化,《合同法》規定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民法典》則規定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以是否接受格式條款一方具有重大利益關系為衡量,范圍更加廣泛,對提供格式合同一方要求較之前加強。
對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合同法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格式條款,民法典則進一步規定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締結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span>
四:先合同義務加強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締約過程中獲悉的應當保密的信息,均不得泄漏或不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商業秘密。
五:無權代理的特別規則追認——被代理人接受相對人履行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較之前增加了被代理人接受相對人履行情形。
六:增加了合同綠色履行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針對履行過程中存在的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等現狀,增加了“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綠色履行條款。
七:新增了選擇之債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條規定,對于標的有多項且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債務人有選擇權。但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未作選擇的,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當事人。
八:真正利益的第三人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一般情況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除非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該項權利。
九:情勢變更原則刪除了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規定情勢變更是客觀情況發生了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而民法典規定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刪除了不可抗力,因為不可抗力也會成為導致情勢變更的原因。
十:債權到期之前的特殊情形,債權人主張代位權
《民法典》五百三十六條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民法典關于代位權的規定,將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從”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擴展到“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其次,債務人的債權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即使債權人債權未到期,仍可以提前主張代位權。
十一:債權轉讓規則變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民法典》將債權轉讓的適用范圍從合同擴大到所有債權。
新增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二款,分為非金錢債權的轉讓與金錢債權轉讓,對于非金錢債權約定不得轉讓,對善意第三人無效;對金錢債權約定不得轉讓,對第三人無效。非金錢債權的要求高于金錢債權。
十二:債務人加入債務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在發生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主動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務人加入債務償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債務,除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外。
十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擴展到所有債權債務終止
合同法規定了合同消滅的原因,《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擴展到了所有民事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終止均可適用上述條款。
十四:增加了不定期合同當事人隨時解除權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法定解除規定情形后,又增加了第二款,即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明確規定了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加油隨時解除權。
十五:新增合同解除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明確了合同解除并不能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承擔,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非金錢債務履行規則的變化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情形除外。但發生上述除外情形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何處理?合同法未作出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也就是可以終止合同,但違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十六:新增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替代履行費用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條規定,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以上就是對于2021年民法典合同篇相較于合同法的變化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