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新規:地方“可租可售”或違規
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紀睿坤
6月12日,住建部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規定,公租房房源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鼓勵社會力量投資新建等,本地及外來人員均可申請,租金價格低于市場價格。
不過,有關公租房能否“出售”,辦法并無明確規定。對此,中國政法大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學教授稱,單從“辦法”來看,在“使用與退出”一章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耙簿褪钦f,購買公租房為自有產權,并且改變其租賃性質為自住的情況,和‘辦法’是相違背的?!鄙鲜鋈耸咳缡钦f。
6月13日,住建部新聞處的一位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未來地方政府配套的公租房管理辦法實施條例,須根據‘辦法’進行制定或者調整?!?/FONT>
可租不可售
在全國版的“公租房管理條例”出臺之前,記者調查發現,包括北京、上海、江蘇、河北、廣東在內的多省市已經出臺了地方性的公租房管理辦法。
不過,就公共租賃住房后續能否出售,各地的規定并不一致,比如北京、廣東、江蘇等省市,明確公租房“只租不售”,公租房及其用地不得轉變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記、分戶轉讓等。
而諸如石家莊、青島、鄭州等地卻規定公租房“可租可售”, 以石家莊為例,石家莊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整合統稱為公共保障房,實行統一管理,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保障房,租賃期滿兩年后,承租家庭可自愿申請購買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
對此,中國房地產學會副會長陳國強表示,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品種相比,租賃性住房的投資較大,資金回收期長,租金收取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融資難度較大,而出售產權有利于更快的回收資金,這也是地方政府試行公租房產權可出售的最主要原因。
6月13日,記者致電住建部新聞處的一位人士,對方稱,能否租售,一切以“辦法”為準,未來地方政府需根據“辦法”進行當地公租房管理辦法的制定或者調整。
細查“辦法”第四章“使用與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FONT>
中國政法大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學教授表示,“辦法”并無明確禁止公租房產權出售,但是卻嚴格規定出售后不得改變其租賃性質?!耙簿褪钦f,部分運營機構可以購買公租房產權,但是購買后的公租房不能改變公租用途為自住甚至投資,須統一配租?!?/FONT>
針對地方試行的“租售”結合的方式,上述人士稱,在全國公租房“辦法”出臺后,地方政府推行的承租人可購買公租房為自有產權,并改變其租賃性質為自住的情況或將違法。
陳國強表示,《基本住房保障法》并未出臺,關于各種保障性住房品種的定義尚未明確,與此同時,全國公租房管理辦法也存在一定滯后性,地方政府自2010年始就開始大舉開建公租房,并制定相應的配套性法規,在實施辦法上有一些分歧非常正常。
北京住建委、河北住建廳等多個地方住建系統的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也稱,將深入研究住建部最新頒發的“辦法”,并基于此制定或者調整本地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平抑房租
除了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公租用途不得改變之外,相比地方性的公租房管理辦法,全國公租房管理辦法也降低了公租房的準入門檻。
“辦法”規定,本地及外來人員均可申請,各級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對此,陳國強表示,降低準入門檻有利于避免很多城市出現的公租房出租不佳的問題。
記者調查發現,在北京、南京、武漢、上海等多地,均爆出申請的家庭不是很踴躍,公租房出租率不足6成,存在大批閑置狀況。
對此,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稱,位置偏遠、交通等基礎設施配套不夠完善是主要原因,另外,部分地方政府的公租房準入方面,在戶籍、收入等門檻設置較高。
而實際上,經調查發現,對公租房需求量較大的往往是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新畢業大學生,本地居民即使沒有住房,也一直較為穩定地租住。
陳國強表示,在調控和通貨膨脹雙重作用下,房租一直處于高位運行階段,未來,公租房如果不加快入市,擴大市場供給,住房租金依然有可能長期上漲。
中原地產研究部總監張大偉表示,一般來說,房屋的建設周期為1-2年,2010年始,各地開始大規模建公租房,三年來,新建公租房數量高達510萬套,預計今年將有大批的公租房項目入市?!稗k法”明確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于市場租金。目前各地公租房房租基本上在市場租金的8成左右,有些城市低至三成,優惠的租金對于平抑租賃市場作用巨大。
相關機構院長莫天全認為,在樓市高庫存的背景下,以公租房為代表的保障房大舉入市也有利于為樓市降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