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寧波北侖法院的解釋,消費者通過淘寶網買到拍品后如果發現標的瑕疵等問題出現異議和糾紛時,如何進行訴訟?告訴的拍賣主體是誰?淘寶網不是拍賣主體,只是工具,不能告!告人民法院,法院不會立案,這樣消費者就處于了告狀無門的尷尬境地,只能通過法院紀檢部門或政法委之類的黨政機構來調查問責,那消費者的權益誰來保障?因此,淘寶網直接與法院合作從事司法委托拍賣,主體存在重大瑕疵。而在最高法一直推行的傳統司法委托拍賣方式中,拍賣企業作為主體,就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類似,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如何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對淘寶網之類不擔責任的拍賣過程的監督則難以實現,實際上他們只能去監督法院,比起監督拍賣企業來當然更加困難!
網絡拍賣的優點確實很多,拍賣企業中從事網絡拍賣活動和建立拍賣平臺的也已大有人在!拍賣方可以利用網絡展示拍品,方便客戶了解項目,適合競買人異地參加預展和競價,有利于降低競買成本,提高效率,網絡拍賣方式比單純現場拍賣擴充了服務范圍。但是,人民法院涉訴資產拍賣項目中的房產、車輛、設備等多為地域化拍賣標的,一般較少會有外地人參與競買。因此,網絡拍賣的全部過程僅僅在網站上實現是不適合的,必須要有各個項目所在地方上的工作人員進行項目調查、現場接待客戶、介紹咨詢、展示陪同,以及售后過戶等服務的配合,網絡不能代替一切,網絡需要線下“落地支持”!
《拍賣法》規定,在我國的拍賣活動都要在報紙等新聞媒體上發公告,淘寶網進行拍賣應該在哪里發公告?據悉,新聞出版署沒有給國內任何一家網站新聞發布權,那淘寶網也就必須在報紙等新聞媒體上發布拍賣公告,網絡公告是無法律效力的!
競買人要參與競買房產、車輛、機器設備,都要到現場看預展,僅憑網絡上看預展風險很大,一般的競買人是不放心的。據我了解,如果不看現場,只看網上的照片,買家出價要比看過實物的人低約10-20%,毋庸置疑,純粹網上看拍賣標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債權價值實現最大化。
《拍賣法》規定,拍賣成交,買受人要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才為合法。淘寶網如何簽署“成交確認書”?是不是覺得自己不是拍賣公司就可以不與買受人簽署相關法律文書而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由人民法院與買受人簽署“成交確認書”?可能嗎?法院有這個職責和權利嗎?不簽“成交確認書”則如何保障買受人付款后出現賣方交付瑕疵或違約時的權益?
《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杜馁u法》在這里為了保護委托人的權利而進行了十分詳細的規定。如果人民法院作為拍賣主體,淘寶網不承擔法律責任,買受人若違約,人民法院將如何依法追償?法院是執行和拍賣的當事人,法院去起訴對方當事人――違約買受人?去查封執行違約買受人?這都于法無據!
拍賣法院涉訴資產,需要專業人士進行線下的協助調查、咨詢、陪同現場看樣、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等。各地拍賣企業陪同客戶在拍賣前看房、看車有其專業性和便利性,淘寶網如何做到?淘寶網組織一個專業隊伍來做?那不是又成為線下公司進行操作了?如果是線下操作,那淘寶網做得一定不如成熟的各地拍賣企業做得專業!是不是需要法官來做線下的這些事?那是不是給本來已經被執行事務重重纏身的法官又加上了額外的負擔?而且法官從事線下經營活動既不合規也不專業!
另外,拍賣公司常常要為某些法院涉訴資產提供場地存放,淘寶網是不是也要在各地都時刻準備著一個線下的大倉庫?
傳統的拍賣活動,拍賣企業必須于拍賣活動前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備案,呈報已發布的拍賣公告報樣和委托拍賣合同等,拍賣會還要受到工商局工作人員的現場監督,拍賣后還要將拍賣成交確認書、買受人的資料報備到工商局,監督過程十分完備!如果司法委托拍賣完全由淘寶網這樣的網絡平臺來實行,還會不會向工商報備?不是拍賣企業如何報備?讓人民法院去報備?一定都難以實現!因此這個監督就名存實亡了!
網絡拍賣還有兩個缺點,首先網拍不容易讓執行法官到現場進行監督,而通過網上的監督則只能看見數字的“跳動”而已,意義不大;
如果將所有法院涉訴資產的拍賣就只選擇淘寶網一家企業來做,是不是違反了最高法司法解釋中“人民法院采用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精神,對固定的一家企業如何隨機確定?只固定一家企業操作是不是涉嫌壟斷經營?這如何體現公平、公正?大家一定都深有體會,壟斷是不是就成為了沒有競爭、低效率的代名詞了?!
寧波法院或許會這樣說:我們司法委托拍賣可以不遵守《拍賣法》,《拍賣法》是用來規范拍賣企業的。但不可忽視的一點在于,《拍賣法》還規定:“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同樣是人民法院委托拍賣的資產,充公罰沒上交國家財政的資產就必須委托政府指定的拍賣公司拍賣,而其他涉訴資產就可以繞開《拍賣法》?沒有道理!人民法院作為執法機構,為了保證法律的權威和公信力,更應該嚴格、嚴肅地遵法守法;淘寶網作為大型上市企業,也更需要一絲不茍地遵守和守法!否則帶來的信譽與品牌的損失會是難以估量的!
人民法院應該了解網絡拍賣的最大弊病在于,網絡拍賣以及所有的電子商務都沒有很好的法律支持,因此就更難以保證涉訴案件當事人、拍賣企業、競買人以及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不應該選擇法律保障基礎不好的方式來取代有《拍賣法》、《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法各項司法解釋保障的傳統拍賣方式!
寧波北侖法院對外還做出了這樣的解釋:淘寶網不收傭金,以往的拍賣,拍賣公司會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這會增加競買人的拍賣成本。這是十分外行的說法!對消費者來說,買東西只需要考慮總的支出是多少,是不會考慮這個錢有多少是傭金的!在市場經濟中,不收傭金,沒有收入,就說明沒有服務!就說明不承擔責任!
在這一點上,為維護《拍賣法》的權威,網絡拍賣活動應該向SOHO中國學習。該企業從2004年以來,共舉辦過12場網絡拍賣房產的活動,除了采用新浪網、搜房網等網絡平臺以外,他們一直與拍賣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協議,由拍賣公司按照《拍賣法》規定的程序從事拍賣活動,比如在報紙上發布拍賣公告,制定拍賣規則、拍賣前后在工商部門備案、工商部門進行網絡監督、成交后簽署成交確認書等等。并由拍賣企業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互聯網技術應用于拍賣是值得鼓勵的,但是拋開傳統現場競價和由拍賣企業實施的模式,單純采用網絡方式進行司法拍賣卻不值得提倡。不能僅僅片面強調網絡拍賣的優勢和司法工作創新的重要性,而忽視傳統線下操作的現實性和必要性,實際上最好的辦法是網絡拍賣與現場拍賣的結合,網絡競價與線下服務的結合!
--來源: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