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張茂榮律師處了解到,按照最新的廣東高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廣東省高院表態支持在房價上漲后業主毀約買方要求賠償房屋升值差價的要求,雖然只限于“一房兩賣”的事實,但依然有利于維護買方權益。
張茂榮表示,在日前廣東省高院發布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第10條表示,在二手房交易中,出賣人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后,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履約費用等損失的,可予支持。但買受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張茂榮解釋,這一條明確了業主高價一房兩賣,買方可要求賠償差價損失,但前提是存在一房兩賣的事實,如果業主毀約后沒有一房兩賣,即便房價升值了,尚無明確規定可以要求賠償升值差價;另一方面,舉證責任方面,因一房兩賣的交易發生于業主和案外人之間,買方不得而知,故業主需對一房兩賣的價格承擔舉證責任,并據此計算出房屋差價;另外,為防止業主與案外人串通虛構成交價制造同等價格交易的虛假事實,買方可申請法院向案外人或銀行、擔保公司等單位調查核實。
“之前已有不少關于房價上漲后業主毀約是否應當賠償買方房屋升值差價的討論,但鮮有判決支持的”,張茂榮表示,而廣東省高院的這一會議紀要則是截至目前為止第一次看到高級法院應賠付差價的明確表態,“雖然適用范圍僅限于一房兩賣的事實,但對于買方權益的保護也算是個巨大進步”。張律師提醒,在這一會議紀要出臺后,業主因房價暴漲毀約買方可不必急于起訴,等等看是否一房兩賣,一房兩賣后再訴獲賠或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