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我買了一套二手房,已支付購房款,房子也已交付,房主承諾會盡快辦理房屋登記手續。但幾天前有人聯系我說房子是他的。原來房主把房子賣給我后又賣給了他,現在產權已過戶至他名下,我該怎么辦?
王律師:不動產買賣需要辦理過戶手續才能發生轉讓效力。根據物權法,購房人即使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如果不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房屋產權還是不能發生轉移。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再次轉讓房屋,并辦理過戶手續,你沒辦法主張產權,只能要求對方返還購房款,并賠償給你造成的損失。建議買房人在付款的同時辦理預告登記手續,可有效防止一房二賣。
郭先生:我給一個包工頭打工,包工頭承包了一座民宅的建設工程,施工間隙,我坐在剛建好的墻體邊休息,墻體突然倒塌,將我砸傷,構成八級傷殘。事后得知包工頭沒有任何建筑資質,該如何維權?
王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規定你可以以雇主(包工頭)及發包人(屋主)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連帶賠償你的相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