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周玉忠律師:此案中需考察三個因素:一是房產證有無加女方姓名,若有加女方姓名則為贈予;二是房款有無以共同財產支付,由于結婚時間很短,此種可能不大;三是雙方有無特別約定。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判決產權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在本案中,如果房產證上無女方名字,雙方又沒有約定,離婚時房子就屬于男方婚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