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12日公布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予以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申請人的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根據這個辦法,本地及外來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針對人們普遍關注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合同租金數額,《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并定期調整。同時為穩定租賃關系,保護承租人利益,簽訂租賃合同時,當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租金標準約定每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數額??紤]到一些低收入承租戶支付租金存在一定困難,當承租人收入低于當地制定的標準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除了使確應得到保障的居民住進保障房之外,完善的退出機制也是確保保障房公平分配的一個重要方面?!掇k法》區分情況規定了3種退出機制:一是有相關違規行為的。包括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是拖欠租金的?!掇k法》規定,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租金、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三是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即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為有效防范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出現貪污腐敗現象,《辦法》規定,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在《辦法》的多個條文中都規定有舉報、糾錯措施。
對于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行為,《辦法》明確,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掇k法》對于承租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也明確了相關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