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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分類: 行業新聞
      作者: ycpm
      瀏覽次數: 812
      2020-08-31 16:00:35

      一直以來,中國樓市堪稱“政策市”,每次政策變化總會對市場帶來程度不一的影響。而同一手房買賣相比,二手房由于交易雙方均為個人,因此更容易產生糾紛,特別是近年來,因為貸款政策影響而導致的交易糾紛有所增加。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除了要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的自律管理,規范并提高服務人員執業素質,還需要引導消費者建立科學正確的維權意識。消費者在接受房地產中介服務時,應清楚地認識到自己享有的權益及需要履行的義務。

      該人士提到,自2010年房地產調控政策出臺并落實,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無法適應新的政策變動,致使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在交易過程中產生新的糾紛與矛盾。譬如近兩年因銀行的房貸收緊,部分買家因房貸申請不暢而產生的買賣糾紛。建議有關部門根據政策變動而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條例,從法律層面上切實保障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

      案例1:銀行遲遲不放款買家收不了樓

      2011年3月初,高某通過中介公司經紀人吳某促成與業主何某簽署三方合同,合同約定以按揭方式付款,成交價為150萬元,首期付款75萬元,貸款額為75萬元。2011年4月,銀行出具了貸款同貸書同意高某貸款75萬元。取得銀行同貸書后,買賣雙方辦理房屋交易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及他項權證。但至2011年5月,因受限貸政策影響,銀行貸款遲遲不能發放,直至2011年6月,業主何某未能收齊房屋余款,便不愿辦理最后的交樓手續了,買方高某因而無法收樓,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退還中介服務費。

      對于本案,法院認為銀行貸款未能及時發放,不是因中介公司的原因所致,中介公司及經紀人沒有責任,同時買賣雙方交易過戶手續已完成,故不予支持高某的訴訟請求。 業界聲音完善合同內容調整房貸預算,近年國家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銀行購房貸款政策變化較大。在非因一方當事人原因導致交易不成的情況下,為了規避風險或者合理分擔損失,可在合同中訂立相應的條款,如在合同中約定若貸款不成功或銀行降低貸款額時,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中介公司退回或減免收取中介費,要求賣方退回房屋定金等。

      此外,針對當下銀行房貸申請時隱藏的不確定因素,業內人士建議買家應適度調高首付預算范圍,避免因銀行調整放貸額度而影響二手房交易。如向銀行申請70萬元房貸,最后僅獲批65萬元,買家應事先預留一筆資金,以解房貸額度縮水的困局。

      案例2:房子沒買成 中介費沒法退

      去年8月,梁某經中介公司張某介紹看了一套房屋后,對房屋十分滿意。梁某認為購房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為謹慎起見決定約家人再次查看該房屋。梁某及其家人對該房屋結構、價款、環境等均十分滿意,于是向賣家支付2萬元定金及5000元中介費,并簽署三方合同,約定貸款人為梁某的母親周某。

      事后,銀行告知梁某因其母親已近50歲,只同意貸8年款,與其預期貸10年款有差距。于是梁某就與賣方、中介公司協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定金2萬元及中介服務費5000元,遭到拒絕。梁先生認為,買賣合同沒履行完,中介公司無權收費,賣家應退回房屋定金,于是將中介公司和業主告上法庭。最后,經法院審理,法院對梁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要求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及經濟損失。 業界聲音合同合法 中介公司可收取報酬。

      在房屋交易過程中,中介公司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居間行為,其和委托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居間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居間成功的標準,一般以促成買賣合同簽署為準,而不是以完成買賣過戶手續,除非委托人和中介公司有特別約定。因此,買賣雙方自簽署合同之日起,該合同受到法律約束,中介公司有權向梁某收取中介服務費。

      案例3:買到“兇宅”退房卻很難

      李某于2012年5月通過中介公司促成購買了一套房屋,并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事后,李某得知該房屋曾發生過兇殺案。李某認為,中介公司在促成其簽署合同前未告知該房屋曾經發生過兇殺案,無法承受住在“兇宅”的恐懼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本次買賣合同,并要求中介退還中介服務費。

      本案,法院認為此類民間認為“不吉利”事件并未明文規定屬于中介機構在居間過程中須告知的內容,故不予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 業界聲音法律缺失 買家購房還需“多打聽”

      根據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中介機構在居間合同中的告知義務,告知內容主要包括房屋的權屬、面積、查封抵押情況、租賃情況、使用限制和房屋質量狀況等事項。對于賣方來說,是否應將房屋內發生兇殺案的情況告知買方,法律上并無明文規定。

      購房人如何在購房時避免此類事件發生,建議購房人購房時除查看購買房屋本身的情況外,還可以向大樓物業管理公司或鄰居了解是否發生過類似事件;同時,購房人也可在合同中與賣方明確約定該物業未發生過相關事件,如賣方有意隱瞞,購房人可依此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酌減房屋價款、賠償損失等。雙方約定書面條款,以便在發生類似糾紛時有據可依。

      (青島新聞網-青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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