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房貸,支付房產評估費,很多買房人可能對此都習以為常了。殊不知,這是銀行在鉆法律的空子。昨天,南京、北京等17個城市消協及中消報聯合指出,房產評估費不應由消費者承擔,并呼吁廢除相關規定中的“房產評估費可另行約定”條款。
今年4月份,六合的張女士投訴稱,她通過中介購買了一套方州花園的二手房,成交價57萬元,并支付了中介費8000元。之后,中介又表示還要收取房屋評估費1520元,以及其他流水賬1000元。張女士認為,中介事先并未告知這些收費項目,涉嫌欺詐,要求退還評估費和流水賬。
消協介入調查后,中介稱,張女士的房貸包括公積金和商業貸款兩部分,商業貸款要有第二套房產作抵押或由擔保公司進行擔保,否則銀行是不會放貸的,張女士沒有第二套房產進行抵押,所以只有找擔保公司擔保,這1520元房產評估費是向擔保公司交納的;另外1000元的流水賬,說白了就是辦理業務時的公關費用。經反復調解,中介同意退還1000元流水賬,但拒絕退還房產評估費。
張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房產評估費真應該由房貸申請人支付嗎?
“實際并非如此。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在個人購房信貸中靠掙取利差盈利,對抵押物進行評估是其降低風險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評估費是信貸成本的一部分,理應由商業銀行或公積金中心承擔?!笔邢麉f副秘書長錢立根指出,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抵押物、質物的評估為商業銀行應承擔的職責與義務。
2006年,原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也規定,房地產抵押估價原則上由商業銀行委托,但商業銀行與貸款申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估價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但在現實中,商業銀行常利用其強勢地位,將約定條款作為通例,刻意回避承擔評估費的原則條款,強制要求貸款申請人承擔房產評估費。而貸款申請人為能貸到款,也只好被迫接受。
因此,18家消費維權單位聯合呼吁,相關部門應盡快廢除《通知》中的“商業銀行與貸款申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條款,切實維護貸款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