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在參與競拍時遇到無資格的競拍者,最終以被競拍者抬高后的加價成交,買家將拍賣行和競拍者告上法庭,請求賠償。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認定拍賣行和競拍人承擔向買家羅先生賠償的責任。
2012年9月,廈門某拍賣行接受法院委托,舉行一批全新轎車的拍賣會。交納了5萬元保證金后,羅先生作為12號競買人參與競拍編號第三輛雅閣2.4L導航版轎車,該車起拍價為16.95萬元。對該車同樣具有競買資格的還有5號競買人。
羅先生在競拍過程中舉牌加價至17.4萬元時,17號競買人參與競價。這時,5號競買人出價18.1萬元。當17號競買人加價到18.6萬元時,拍賣行發現17號競買人未獲得該車競買人資格,并認定該出價無效,但羅先生的最后出價18.5萬元有效。
最終羅先生以18.5萬元的成交價與拍賣行簽署了成交確認書,并支付了拍賣成交款18.5萬元,傭金9250元及稅收等。之后,競拍車輛交付并登記在羅先生名下。
競得車輛后,羅先生認為拍賣行、17號競買人的行為,導致自己以過高成交價購得車輛,造成經濟損失,遂向思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拍賣行和17號競買人賠償經濟損失12000元,拍賣行退還其拍賣傭金5000元。
思明法院審理認為,在競拍過程中,由于拍賣行未盡嚴格審查競買人資格義務,導致沒有資格參與競買該車的17號競買人也參與競價,因此,該拍賣過程存在違反規定的情節。但是拍賣行卻以羅先生的最后報價作為有效報價予以確認,拍賣行的行為有違拍賣的程序正義理念,存在過錯。
17號競買人不具備競買資格而參與競買,導致拍賣車輛被抬高報價,17號競買人對此應承擔相應責任。其參與競價時與羅先生最終報價差額為11000元。根據拍賣規則,拍賣傭金是按照成交款的5%收取,該差額部分傭金為550元。
據此,兩被告應按該車輛拍賣價差額11000元及羅先生多支出傭金550元承擔賠償責任。思明法院遂判決被告拍賣行、被告17號競買人向羅先生賠償1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