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的陳銘,家住湖南華容縣,早先他和老鄉姚正輝合作開發常吉高速。2008年,姚正輝以該項目的名義,通過湖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擔保,向長沙市某銀行申請1500萬元貸款,陳銘被當成反擔保人(編者注: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陳銘說簽名是偽造的。
2010年,因沒有還清貸款,擔保公司將姚正輝和陳銘等訴至岳麓區法院。法院在陳銘沒收到司法文書、缺席審理的情況下,要求他為姚正輝承擔貸款債務償還。
日前,陳銘在紅網《百姓呼聲》欄目發帖討說法,稱岳麓區法院錯誤判決,將其價值200多萬元的合法房產賤賣。
對此,岳麓區法院23日接受采訪時解釋,陳的房產當時評估價為83萬余元;長沙中院裁定結果出之前,拍賣程序已走完;一審過程存在瑕疵,如果法院人員有違法紀,一定會嚴肅查處。
200多萬元房產遭法院賤賣?
2011年至2012年4月,陳銘在華容縣城關鎮的兩處房產被查封、評估和拍賣,而走這一系列程序過程,他卻不知情,也沒收到任何司法文書。
“價值200多萬元的房產,被法院以84萬元的價格拍賣?!标愩懻f,湊巧的是其受買人卻是這個門面15年的租賃戶孫某,“(孫某)自始至終也沒透露法院拍賣房產的任何信息,這其中肯定存在利益瓜葛?!?/p>
陳銘說,2012年7月,孫某去華容縣房產局過戶他名下房產時,他才得知實情。
岳麓區法院執行局局長熊瑛說,陳銘之所以沒有收到司法文書,“是因為執行人員多次趕到華容,結果沒找到人”,法院最終只能在人民法院報上登報公告。而一審判決沒有進行筆跡鑒定,是庭審被告方所有主體均未到庭,按照法律規定,視為對擔保公司提供證據放棄質疑權利,同時執行房產拍賣這一系列程序時,執行人員、法警多次趕到華容縣,但其家人一直回避,最終都沒能找到陳銘。
岳麓區法院審監庭庭長張浩說,一審作出民事判決書后,擔保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對陳銘的房產進行了續查封,并委托評估公司進行了估價。隨后,7人參與公開競拍,其中孫某以84萬元競得房產。張浩說,陳銘所說的房產價值200多萬元,這一說法與事實不符。2011年11月,法院委托評估公司進行了房地產估價,“當時市場價格為83萬余元”。早在一年前,陳銘也曾請人評估過,“當時的評估價為82萬余元”。
法院為何同意強行給房產過戶?
岳麓區法院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但陳銘對該判決并不服。2012年12月19日,陳銘向長沙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最終裁定結果為,指令岳麓區法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
2013年6月8日,岳麓區法院將《保證反擔保合同》上的簽名字跡與陳銘提供的樣本,送到湖南省鑒真司法鑒定中心。經過鑒定,兩個“陳銘”簽名字跡并非同一人所簽。
“岳麓區法院卻置若罔聞,無視中院裁定和筆跡鑒定結果?!标愩懻f,7月9日,岳麓區法院卻下達裁定,他的房產不予執行回轉,如有不服,可向長沙中院提出復議。他還沒來得及向長沙中院提出復議,岳麓區法院在裁定書下達幾天后,7月13至17日,打電話、發函給華容縣房產局,要求為受買人孫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裁定結果出之前,拍賣程序已走完?!毙茜f,孫某將款項已打到法院賬戶上,華容縣房地產管理局隨即將房屋過戶到孫某名下,過戶執行行為完結。陳銘提出要求中止辦理過戶手續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熊瑛說,根據最高法院法釋[2004]16號第29條規定和復函([2001]執他字第22號答復意見,法院認為,競買人孫某通過法院的拍賣程序購買了兩幢房屋,并支付了價款,房屋所有權人轉歸孫某所有。孫某通過法院的拍賣程序取得財產的行為,不同于一般的民間交易行為。最終經兩級法院統一意見決定,對孫某受讓所得的權益應當予以保護。
房產不予執行回轉,損失怎么辦?
岳麓區法院院長袁征說,對于該案法院的態度理應坦誠面對,無論對錯都不遮掩、不遮短,而該案處理只有一個標準,那就是依法依規,同時法院能做的就是妥善處理好后續問題,盡量維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
“法院紀檢部門已介入調查,暫時還沒結論?!痹髡f,該案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是有瑕疵、有錯位的,而審判人員、執行人員錯在什么地方?什么原因造成的?該案是否還有其他隱情?則需要進一步調查。該案在原審、執行過程中法院人員如有違反審判紀律,違反法律規定,一經發現絕不護短。
袁征說,7月4日,擔保公司已向法院提出撤回對陳銘的訴訟請求,“此舉系擔保公司對自己民事權利行使處分的權利,其行為并未損害他人權利,法院予以準許?!蹦壳霸摪冈賹徱验_完庭,暫時還沒有下判決。至于陳銘的損失如何處理,“那就是進行國家賠償的問題了”。
“在調查之前,所有執行程序看來都是依法依規的?!痹髡f,造成錯案發生的原因,如果是法院的責任,法院應承擔相應國家賠償的責任,如果是因擔保公司提供虛假證據出錯,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