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交易方式。采用拍賣交易方式,其目的是為了促使交易方式更加公平、交易價格更加合理。串通拍賣,非但不能實現采用拍賣交易方式的目的,更會損害拍賣人、競買人乃至公共利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近日,海寧市工商局查處了一起惡意串通拍賣及商業賄賂案件,對惡意串通拍賣及商業賄賂者開出19.4萬元的高額罰單。
惡意串通+商業賄賂
多名競拍者放棄競價
前不久,某拍賣公司受海寧市人民法院委托,對海寧某紡織公司的一批機器設備進行公開拍賣,起拍參考價44萬元,競買人報名時須交納拍賣履約保證金5萬元。
當事人沈某、鄭某獲知該拍賣信息后,分別報名參加。拍賣會當天,在參加拍賣前兩人達成口頭協議:相互不競價,如其中一方中標,則另一方入股,股份為雙方各占50%。
當事人澤某,陪同他人前來參加該拍賣會,未報名參加拍賣,其與沈某系朋友。當澤某得知沈某與鄭某達成協議,便與沈某、鄭某協商,三人又達成口頭協議:澤某去勸說其他競買人放棄與沈某、鄭某競價,而澤某支付給其他競買人及陪同人員50000元;沈某、鄭某則同意澤某入股,占股份的25%。
最終,沈某以49萬元的應價拍得該標的。
拍賣結束后,澤某組織了所有參加拍賣的人員商議如何分紅。經過一番討價還價,最后決定,澤某分發給未中標的其他競買人每人4000元,共計4.4萬元,并再拿出6000元,由在場的其他非競買人均分。
群眾舉報
工商開出高額罰單
拍賣會結束后不久,海寧市工商局接到群眾舉報。接報后,執法人員迅速組織人員調看了監控錄像,并與拍賣公司的競買人報名材料做了詳細比對,確認違法嫌疑人身份。
鎖定違法嫌疑人以后,海寧市工商局經檢大隊組織執法人員對除沈某、鄭某、澤某3名主要違法人員外的其他違法嫌疑人進行逐一突破,取得了這些人員的口供并起出贓款。在鐵證面前,沈某、鄭某、澤某3名主要違法人員如實供述了自己的違法事實。
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的規定,海寧市工商局對惡意串通拍賣及商業賄賂的人開出了19.4萬元的高額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