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3日發布《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兩部門明確,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稅款,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