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出的農民房遭遇拆遷,并獲賠了一筆不菲的拆遷款。原房主鄭某反悔了,他尋思著通過訴諸法院的方式,拿回房子的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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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看到不菲拆遷款
原房主反悔
1999年12月6日, 山東招聘網 中國招聘網山東招聘網 求職 棗莊招聘網濟寧招聘網 荷都 李某買下了位于西溪路的兩間三層農民房屋,并與原房主鄭某簽訂了《售房協議》,該協議約定:鄭某將其房屋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李某,并在房款付清后將土地證、房屋所有權證交付李某。協議簽訂后,李某依約支付購房款8萬元,此后,該房屋一直由李某居住。
2012年,該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2012年6月,鄭某及其妻子陳某向李某出具委托書,明確西溪路的房屋自愿出售給李某,當時由于特殊原因至今尚未過戶,現因政府舊城改造需要上述房產列入拆遷對象,委托人愿由李某全權代理拆遷全部手續事項。
2012年10月,住建局與李某簽訂《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并由李某領取補償款33萬元。12月,李某將補償款中的6萬元給了鄭某,鄭某也出具了收條,收條載明:今收到李某人民幣6萬元,該款是西溪路房產賣給李某后所做的一次性補償款,今后雙方再無任何瓜葛,亦不能反悔。
然而2014年4月25日,鄭某卻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與李某簽訂的售房協議無效,認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因李某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售房協議》應屬無效。
李某則辯解說:“購房時鄭某說能夠過戶,但是購買后就無法過戶了。拆遷時,鄭某夫妻倆寫過委托書給我,拆遷后享有的權利都是給我的,我也已經去拆遷辦辦理了相關手續?!?/p>
經過審理后,法院判決認為,鄭某授權李某與住建局簽訂《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書》,并由李某領取補償款后,合同標的物即訴爭房屋已被拆遷,在合同標的物不存在的前提下,認定合同無效已無意義。
同時,法院認為鄭某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本著于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糾紛一次性解決的初衷,駁回了鄭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應謹慎購買
農民房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據此,鄭某與李某簽訂的《售房協議》本應無效。
但是由于鄭某不僅授權李某辦理拆遷相關手續,李某也支付了購房款和領取了拆遷補償款。在拆遷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已做了一次性解決處理。鄭某欲獲得相應利益,其行為已違反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法院為了兼顧個案的公平,避免糾紛重復處理,故而作出上述判決。該案件屬于特例,通常情形仍應謹慎購買農民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