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范引發各界關注。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將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規章實施滿兩年,接下來要么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么就得及時廢止。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稿第82條對地方政府規章權限進行規范,是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行政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等精神的忠實體現。修正案草稿同時還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長期以來,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民生事項,原本應該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卻僅僅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一些地方的限購、限行、限貸等行政手段對公民權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時有發生,恣意減損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
以當前不少城市實施的汽車限行為例,北京中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莉凌說,從我國民法、物權法角度來看,公民對汽車擁有所有權,也就是擁有對于汽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限行常態化后,汽車的使用權受到影響,這實際上已經使得全價購買的汽車在使用時被強制性“貶值”,構成了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侵犯。
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規定日后獲得通過,那么一些實施已經超過兩年的地方性規章或紅頭文件將面臨法治的考驗,若想繼續實施則必須經本級人大立法程序,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而一些與上位法明顯相抵觸的地方性規章則須及時修改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