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南昌市城市房屋依申請登記操作辦法》公布。據悉,從7月1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按照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登記,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交婚姻證明材料來審查是否存在“隱形”共有人。
根據最新規定,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時,涉及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應當共同申請。申請人自行申報房屋單獨所有、共有及共有人所占份額等相關情況,并由申請人在詢問表上簽字確認。對詢問結果與登記申請材料記載的情況一致的,不要求申請人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這意味著,市民購買商品房時,商品房購房合同、發票上直接寫上夫妻兩人名字,則登記機構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結婚證。如只寫一人名字,登記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辦理登記。
記者了解到,目前當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申請登記時,房屋登記機構要求其提供婚姻證明,以判斷房產是否為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據此將房屋登記為共有財產或獨有財產。
業內人士表示,現有的這種做法存在當事人謊報、瞞報婚姻狀況,出具虛假婚姻證明造成房屋登記的結果與事實不符,由此引發行政訴訟等情況。權利人也常為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供結婚證、離婚證、未婚證明等而困擾,一些需在外地、甚至境外開具證明的人或因此遭遇種種不便。
“新辦法實施以后,很多人就不用特意跑來登記處開證明了?!蔽骱^婚姻登記處主任雷鵬告訴記者,開具未婚證明占了登記處三分之二的工作量,去年該處共開出3.7萬張未婚證明,其中8成以上因房產方面需要,具體涉及房屋產權登記、購房貸款、房屋產權變更等。據介紹,去年,南昌因此開出的未婚證明超過10萬份。
依照新辦法,申請登記并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權利人可以對登記的房屋依法辦理轉移、抵押、變更、注銷和更正登記等手續。對夫妻共有房屋但登記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可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增加共有人。由夫妻雙方共同提出申請,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夫或妻一方)不同意的,夫妻另一方可申請異議登記。
新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登記的房屋,仍按原登記方式辦理。相關辦法實施后,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虛報、瞞報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