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北京8月24日訊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今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修訂草案的前兩次審議稿中都規定了地方政府對機動車實施限行的授權條款,三審稿中一個很大的修改就是將機動車限行的授權條款刪除。
2014年12月底,修訂草案一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2015年6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款規定,“限制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介紹,有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限制機動車通行涉及公民財產權的行使,應當慎重;解決機動車大氣污染問題,宜通過提高燃油質量、提高用車成本等方式解決。目前雖然有一些地方限制機動車通行,但是范圍限于城市區域,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機動車通行,范圍太大,會影響流通,分割統一市場。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限制機動車通行的社會成本高,群眾反響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權實施,由地方根據具體情況在其權限范圍內規定?!睂O寶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