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圍繞房地產交易國家出臺了減免稅優惠政策,而這些政策涉及購房時間、面積、套數等關鍵問題。對于個人購房的時間,目前稅務部門的規定是,以契稅完稅證明上的時間或取得房產證的時間,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但在現實中,有納稅人買房后因未及時辦理契稅繳納和房產證而導致不能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8月24日,在北京海淀法院開庭審理的一宗“奇案”,就反映了這個問題。該案的焦點是:女子賣20年前房產被征稅79萬,而房產證未超五年。
據原告桑女士訴稱,1996年8月,其在北京買了一套商品房。2003年,房地產開發商統一辦房產證,而他們全家都在深圳,所以一直沒辦房產證。去年,她考慮賣掉房子,并于2014年9月5日辦下了房產證。
2014年9月22日,桑女士將該套房賣了500萬元。2014年11月27日,桑女士與買主到海淀地稅二所辦房屋過戶,窗口工作人員審核其材料,稱其購房“未滿5年,不能享受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減免政策”。最終,桑女士被征繳稅費79萬余元。但是,桑女士認為,該房早滿5年,應享受減稅政策,故先后向海淀地稅二所、海淀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兩家單位均出具行政復議決定,認為征稅合法。
對此,海淀區地稅局代理人在庭上辯稱,桑女士的契稅是在2014年4月份繳的,房產證是在2014年9月份辦的,都沒滿5年。2015年5月13日,海淀地稅局就此案舉行了公開審理會議,審查結果仍是桑女士購房時間不足5年,故海淀地稅二所對桑女士征稅的行政行為合法有效。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不論該案結果如何,對于納稅人來說,在契稅申報繳納上,都應增強法律意識,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