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起新廣告法即將實行,同日《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修訂稿)》亦將正式執行,“買房送老婆”“購房送學位”“距離XX開車僅30分鐘”,在以往的樓盤推廣中層出不窮的此類廣告有望得到有效根治。
針對房地產廣告,小編對此進行了梳理,9月1號后,房地產廣告最重要的“9不得”“4必須”。
新房地產廣告“9不得”:
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雷區:購買商鋪等的投資回報率)
2、不得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雷區:距離XXX開車僅30分鐘)
3、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雷區:把政府未定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等設施拿來宣傳,或者即使已有規劃或在建,但進行誤導宣傳。)
4、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不得發布房地產廣告。
5、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雷區:之前出現的各種刷下限的戶外廣告)
6、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一些商業項目營銷時提及的購房后返租金等,可能會“觸雷”。)
7、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雷區:學區房)
8、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近日在朋友圈轉發的“極限詞語”是對此項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規、規范中出現,建議盡量不用過于絕對的宣傳詞語。)
9、預售、預租商品房廣告,不得涉及裝修裝飾內容。(雷區:精裝房、裝修房)
新房地產廣告“4必須”:
1、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
2、房地產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前提是這些設施等是真有其事的)
關于新房地產廣告違規罰款:
《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修訂稿)》中規定,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此規定里提到的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僅指無法在新廣告法中找到具體規定的,如果新廣告法有規定的,按新廣告法處罰,最高可罰100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