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實際購房能力的情況下,幾名被告人聯手設局,騙取一名受害人兩套凈值共計660余萬元的房產。去年12月,3名被告人因合同詐騙罪分別獲刑12年、12年6個月和5年,本案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后,省高院發回重審,昨日,本案在市中院開庭。
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2011年,被害人賴某勝找到無業女子劉某當中介,幫助出售其位于南山區的恒立聽?;▓@的一處房產。劉某將該信息告訴丁某,丁某找到韋某,商議在沒有實際購房能力的情況下,由韋某假冒買房人與賴某勝商談買賣事宜,并要求劉某配合欺騙賴某勝在不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先將房產過戶到韋某名下。同年7月7日,3人將賴某勝騙至銀行,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等文件,以330萬元的交易價格成交(經評估凈值為人民幣194萬余元),并簽了貸款申請書遞交給銀行。隨后,丁某、韋某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從銀行撤回貸款申請。7月13日,在劉某“不過戶不能辦房貸”的欺騙下,賴某勝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10月底,丁某、韋某將該房產抵押給銀行貸款150萬元,用于放高利貸、開辦公司,后又將該處房產出售。
除上述房產外,2012年5月,賴某勝又請劉某幫忙出售其位于南山區中海深圳灣畔花園的一處房產,劉某又找到丁某,后者找到無業男子易某,以相同的手法,于5月28日辦理了過戶手續,交易價格為600萬元(經評估凈值為468萬余元)。
2013年4月,賴某勝在多次催收購房款未果的情況下,親自到上述兩家銀行查詢,發現無相關貸款、資金監管信息。后有查到這兩套房產均已被兩被告賣出,賴某勝便報警。
去年7月,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12月作出判決,其中,易某、丁某及韋某均因犯合同詐騙罪,分別獲刑12年、12年6個月及5年,而劉某則被判無罪。案件被上訴至省高院后,省高院發回重審,昨日在市中院開庭。
庭審中,易某、丁某及韋某均表示認罪,但對于以房產抵押貸款及賣房款的去向說法不一,互相指認,如韋某當庭表示抵押貸款全部被丁某拿去,自己并未分得。女子劉某仍不認罪,稱整個過程中她并不知道其余人是合謀詐騙,始終認為丁某等人會如期付款給賴某勝。
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