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甘肅網9月15日訊 據西部商報報道(記者 樊麗)出借15萬元未能收回,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出售房屋,抵換部分借款,然而房屋過戶手續遲遲未能辦理。債權人將對方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當時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9月7日,蘭州安寧區法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法院駁回債權人的訴求,只因涉案房屋系經濟適用房,不得私自對外轉讓出售。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9月,趙某因資金短缺,向董某借款15萬元,之后趙某未償還借款。2014年6月11日,在律師的見證下,趙某夫婦與董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將坐落于蘭州市安寧區安寧西路的房屋出售給董某,總價40萬元,董某已先行支付15萬元,剩余25萬元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內,由董某一次性匯至趙某賬戶。董某支付了全部房款,趙某夫婦卻始終未依約辦理過戶手續。于是董某作為原告方,將趙某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請求判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請求判令二被告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該房屋產權手續。
安寧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2007年12月7日,趙某與蘭州某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該合同約定趙某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為有限產權,按照國家有關經濟適用房政策不得私自對外轉讓出售。
安寧區法院一審認為,董某訴請確認其與趙某夫婦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而根據其提供的證據趙某與蘭州某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載明,涉案房屋系經濟適用房,依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董某明知其購買的涉案房屋被告趙某為有限產權,但未提供趙某夫婦對涉案房屋進行處分已征得共有人同意的證據,故董某的訴求法院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