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9年7月,經北京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介紹,王先生與黑龍江人李先生(37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出售自己位于昌平區沙河地區民園小區的一套房屋,房款總價54萬元。為了逃避稅收,雙方又在2009年9月,在北京市住房與建設委員會的網站上網簽了一份總價款僅為27.5萬元的該房屋的買賣合同,并以此合同登記備案。房屋過戶后,王先生收到了28萬元的房款,但沒想到的是,此后李先生就不再支付任何后續房款了。雖然中介
為避稅買二手房簽陰陽合同
2009年7月,經北京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介紹,王先生與黑龍江人李先生(37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出售自己位于昌平區沙河地區民園小區的一套房屋,房款總價54萬元。為了逃避稅收,雙方又在2009年9月,在北京市住房與建設委員會的網站上網簽了一份總價款僅為27.5萬元的該房屋的買賣合同,并以此合同登記備案。房屋過戶后,王先生收到了28萬元的房款,但沒想到的是,此后李先生就不再支付任何后續房款了。雖然中介公司曾兩次向李先生發送支付房款的催告函,要求其將剩余26萬元房款支付給王先生,但李先生一直未予支付。更讓人沒有想到的是,李先生竟將該套房屋轉賣給他人,其本人則離開北京,音信全無了。
審理過程中,雖經法院依法傳喚,但李先生并未到庭應訴。
陰陽合同內容如何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后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于房屋價款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法院綜合全案事實和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認定先前簽訂的房屋價款為54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依約履行,故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作出上述判決。
像王先生這種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是違法錯誤的,出現兩套標的一樣的合同會使法院在對真實合同的認定上存在疑難。同時,也給對方留下了“假合同、真履行”的漏洞,一旦發生糾紛,原房屋所有人權利遭受侵犯,自身也很難獲得法律的救濟,而且還可能涉嫌逃避稅收的監管問題。因此,從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角度來看,消費者還是應該簽訂和履行真實的合同,避免因小失大。